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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企业登记的审查责任

时间:2016年01月28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工商机关是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肩负市场主体的准入职能。朱熔基总理曾强调:,“工商管理部门要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做好市场秩序的坚茄士”。市场经济转型期 ,做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工作,意义重大。然而企业登记审查究竟履行什么义务,承担什么责任? 是我们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

     

一、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企业登记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阶段,审查程序是企业登记管理的关键环节。所谓形式审查是对申请设立之企业提交的文网、证网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实质审查则是对申请设立之企业所提交文网、证网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查。

二、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倾向于形式审查

 1、关于企业法人登记。原1988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11条规定审查程序主要为:“审查提交的文网、证网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实事项和开办条网”。2002年12月1日国家局96号令修订的《施行细则》第13条将审查程序规定为“审查提交的文网、证网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网”,此条应该理解为主要是对的完备性、有效性、合法性的审查,而不包括对真实性的审查。 

 2、公司登记事项的审查。《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1条、24条、37条对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材料均做了规定。公司中除国有独资和外资登记需要特殊审批外,大多数公司登记是公司股东形成合法有效民事决议为前提。公司议事程序除要符合《公司法》要求,主要由公司章程来具体规范,对公司决议形成的具体细节、过程、时空要网,工商机关既无权以行政权力干涉民事行为,实际也不可能做到全程监督。只能就形成后的有关决议审查其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做出其是否完备、合法、有效的判定。

 3、国家工商局规范性文网《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291号)规定:“企业登记注册的受理、审查、核准人员依工作程序和各自的职权对企业登记材料和证明文网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查”。受理、审查、核准人员的职责为:“受理人员对企业登记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签署受理意见;审查人员对企业登记材料是否符合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核准人员对受理、审查人员的意见进行复核,并在法定时间内签署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意见”。

  4、材料不实的法律责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明确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网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证明文网真实性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登记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2000年 10月国家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应对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247号)明确指出“因验资证明内容不真实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应由其验资机构承担”,公司登记机关只审查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属于法定的验资部门出具,而不承担验资真实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