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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为鼓励研发,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与科技人员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享受减半计税。科技人员从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制科研院所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可减按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再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符合以上优惠政策范围的机构,其科技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名单公示。科技人员是符合优惠政策范围的机构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机构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二)成果范围。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三)转化形式。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符合优惠政策范围的机构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机构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四)合同要求。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享受递延纳税。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享受分期缴税优惠,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注意: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被投资企业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可享受递延或分期优惠。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分期纳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优惠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人员适用范围:①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②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注: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适用本优惠政策。


     、 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根据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 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23〕34号】规定,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特殊津贴人士的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