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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可以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时间:2024年02月26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股权投资分红收入,按照20%税率计算;一种是股权投资转让收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收入计入生产、经营的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外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计算: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