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财务咨询
  • 黄山众逸财税
  • 真诚务实

委托银行贷款如何涉税处理?

时间:2024年02月20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一项传统的中间业务,具有金融通道的天然属性,指由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即名义贷款人:主要是银行、小贷公司、财务公司)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名义贷款人作为受托人,只收取委托贷款的服务手续费,不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

一、增值税。对委托人而言,委托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贷款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如果委托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类似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现行政策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委托人为一般纳税人,应按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类似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按照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委托人取得的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除用于增值税不得抵扣范围外,均可以抵扣。银行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委托人取得银行开具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受托银行作为委托贷款借贷双方的中介,通过提供委托贷款服务而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属于提供金融代理收入,需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通常银行将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利息由委托方开具发票交给借款方。
注意:借款人属于接受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获取贷款服务增值税发票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个人委托贷款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委托贷款,是指个人提供资金,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个人是通过银行取得借款人的还款利息,但该笔利息收入不能等同于银行储蓄利息所得。因此,个人获得的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个人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扣缴业务人是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因此,银行作为委托贷款业务的其中一个当事人,且银行代支付给个人,所以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如果非金融单位或个人委托银行进行贷款业务,那么三方委托代理借款合同中涉及到委托代理合同的部分,由于它既包括借款合同也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可能不被视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这是因为委托贷款的本质上是委托代理关系,而非直接的借贷关系。在这种模式下,受托方银行根据合同约定收取手续费,而不是确认利息收入。因此,根据现行政策,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协议书中不承担印花税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委托人是通过银行的名义提供贷款服务,但由于委托人本身不具备提供贷款的资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缴纳印花税。而委托人和银行之间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被视为明确委托和代理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