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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研发的财税处理

时间:2024年02月18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研发费用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

一、研发支出具体会计处理

1.企业发生研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2.期末将费用化支出转入损益科目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确认无形资产的完工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4.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摊销

注意:符合资本化条件但尚未完成的开发费用继续保留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中,待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时,转入“无形资产”中,“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余额记入资产负债表中“开发支出”项目。
二、研发支出资本化条件。开发阶段,对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予以资本化: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能证明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研发支出资本化成本范围。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成本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之外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和,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
四、研发形成产品或废料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2021 年 12 月 31 日颁布)规定:企业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因进行产品及技术的创新而需试生产研发样品,因能否研发成功及试制成功后能否实现销售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研发样品在对外销售前不符合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特征,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研发产品入库时不确认存货,通常只做备查登记。当研发产品对外销售时,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符合存货确认条件,公司将对应的研发样品成本从研发费用转出计入库存商品,再结转至营业成本。另外,企业研发活动形成的废料主要为无法符合性能指标要求的边角料,回收利用价值较低。该废料不以销售为目的,但存在可销售对象时,企业会在实际销售时将销售收入冲减研发费用。
1.研发样品销售。公司对研发试制产品完成检测后,在入库时备查登记、但不计入存货项目;对外销售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将对应的研发样品成本从研发费用转出计入库存商品,再结转至营业成本,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A.入库时备查登记,不作会计处理。

B.研发样品对外销售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将对应的研发样品成本从研发费用转出计入库存商品,再结转至营业成本: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研发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库存商品——研发样品

贷:研发支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研发样品

贷:库存商品——研发样品

2.废料销售。公司研发过程中产生的部分试制品由于不符合预期性能标准,无法对外送样或销售,对其进行报废处理,公司建立台账进行登记管理。形成研发废料销售的,销售时冲减当期研发费用。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研发废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研发废料

贷:研发支出

因此,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会计处理要从研发支出结转到存货;加计扣除不能扣除“单机、单品”对应的材料费用,但其对应的人工费用与制造费用文件中并未指出不能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例如,汽车生产厂家对发动机进行研发,生产销售汽车时是无法核算对应的发动机的收入,企业可以冲减发动机研发中对应的材料费用。
四、研发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实际收到政府专项补助时计入“递延收益”,资金使用时,可以采用净额法或总额法进行核算:
总额法:用于弥补之前已经实际发生且费用化或资本化的研发人工费用,在总额法下不需要冲减已经发生的费用或资产(无形资产)成本,只需要确认补贴金额并转入“其他收益”;如果是用于取得补贴后的研发项目,在总额法下,无论是费用化支出还是资本化支出,也是不需要冲减发生的研发支出中的人工费用,也只是确认金额后结转入“其他收益”;购进研发设备随计提折旧同时转入“其他收益”。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收益”,贷记“其他收益”。
净额法:用于弥补已经发生的研发项目,且已经费用化的,如果已经跨年度的即使在净额法下也不需要去追溯调整(冲减)以前年度的研发费用,直接转入“其他收益”,与总额法一致。如果弥补已经费用化的,但是还没有跨年度的,就需要直接冲减研发支出。会计处理:借记“递延收益”,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如果弥补已经资本化的,应直接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递延收益”,贷记“无形资产”/“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购进研发设备冲减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递延收益”,贷记“固定资产”。
五、研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研发费用除了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作为会计核算,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企业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但研发费用加计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因此费用归集范围最小。与会计上所确认的研发支出有很大的差异。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因此,对企业研发取得政府补助,税务处理时将其作为应税收入的,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税务处理时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比如,某企业(非负面清单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4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60万元(按净额法核算),当年会计上核算的研发费用为180万元,且企业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80×100%=1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