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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因政策性关停给与补偿如何纳税?

时间:2024年02月01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案例:某个人合伙企业是一家小水电企业,因国家政策将小水电予以关闭,经评估公司评估后和当地政府达成如下协议:(1)取得一次性搬迁补偿款400余万元;(2)一次性取得停产停业补偿款50余万元。合伙企业取得的补偿是否纳税?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合伙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收入,包括的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意: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文件: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因为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存在缴纳增值税。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进一步明确: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注意: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立或合伙企业也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该文件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政策并不明确。各地口径可能不完全一致。

      在实操中,一般理解: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立或合伙企业取得的非经营性补偿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性补偿应当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动迁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3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1号)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政府规定标准内的动迁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含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税务局的答复与大连基本是一致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 “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四、重新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契税法有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政策,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明确: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反之,未列举的凭证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拆迁补偿合同不在列举范围内,所以,不应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