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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在2021年扣除!

时间:2021年01月04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关于2020年12月购进的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能否在2021年税前扣除的问题,除大连河北外,河南省税务局也明确表示:可以!


2020年12月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在2021年扣除!

问题:

我公司2020年12月新购进固定资产属于设备、器具,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我公司在2020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还是在2021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2020年12月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在2021年申报时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