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企业注销涉及诸多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要求,与企业设立登记相比,一家公司注销需要提供材料繁多,办事流程复杂,全程耗时也长,办事人需要在相关部门间多次往返。一些企业看到注销程序繁杂,甚至将注销一事搁置,导致大量没有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市场上继续存在,不仅占用了市场资源,也不利于市场要素的正常流转。
不过,也不要担心
最近有个好消息要告诉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如此大力度优化企业注销办理程序措施将从7月1号开始施行!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根据税总发〔2018〕149号文第一条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实践中还有一些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响应纳税人诉求,《通知》规定这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清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具体做法是,纳税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一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三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149号文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从通知中
我们不难看出
企业注销办理程序有了这些变化↓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一)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二)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原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