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报告指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建立更加便捷***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试点期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二、试点政策适用对象
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三、试点政策具体规定
(一)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
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其缴纳***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二)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
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