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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时间:2018年04月08日 信息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农产品,按照12%***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执行调整前***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执行调整后***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时间,以出口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