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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时间:2018年03月05日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为落实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政策,进一步鼓励支持公益性捐赠行为,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财税〔2018〕1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政策规定。一是明确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捐赠***税收支持力度;二是明确结转扣除***具体计算方法、当年扣除限额规定、结转扣除顺序等事项,便于纳税人更好***理解和遵从;三是明确政策执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确保纳税人在今年5月底前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即可享受结转扣除政策。同时,为最大限度保障纳税人权益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衔接,《通知》规定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部分,也可按《通知》规定执行。

上述公益性捐赠结转扣除政策***出台实施,将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捐赠行为***税收政策支持,有利于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