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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公告:自然人拒绝扣缴增值税,报告了就不担责了?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 【 加入收藏 】【 字体:大 中 小 】

28号公告:自然人拒绝扣缴增值税,报告了就不担责了?

28号公告11月1日施行,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了统一规矩。但自然人拒不让扣怎么办?第十二条说"及时报告"就行——报告了就真没事了?没那么简单。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9月发布的第28号公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11月1日施行。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增值税,实务中有一个问题几乎可以预见:自然人拒不让扣,怎么办?

 

28号公告第十二条说:"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自然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看起来给了出路——报告就行。但报告之后呢?还担不担责?

得把两组概念必须厘清。

第一组:"应扣未扣"与"扣了被拒"

 

28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来了:自然人拒绝扣缴,扣缴义务人没扣成,这算不算"应扣未扣"?

必须明白,"应扣未扣"和"扣了被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应扣未扣"——扣缴义务人在支付环节有能力扣、有义务扣,但未实施扣缴动作。不作为。

"扣了被拒"——扣缴义务人已经履行了扣缴动作,是纳税人不配合。扣不动。

第六十九条针对的是扣缴义务人不作为,不是纳税人不配合。关键区别在于扣缴动作有没有发生:发生了但被挡回来,和压根没发生,不是一回事。从立法本意看,"扣了被拒"不宜认定为"应扣未扣"。

但是,这仅仅是法理分析。

实务中,如果扣缴义务人拿不出"我已经尝试扣缴但被拒绝了"的证据,税务机关完全有可能按"应扣未扣"认定。到那时,第十三条一引致,第六十九条的罚款就来了——50%以上3倍以下。

关键在于:你能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扣缴动作。守住"扣了被拒"这条线的胜负关键不是法理本身,是证据。

第二组:"报告了"与"报告及时了"

 

第十二条说的是"及时报告"。什么叫及时?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也有报告义务的规定,但同样没有明确报告之后是否免除罚款责任。

国税发〔2003〕47号文给了操作标准: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注意,47号文用了"一日之内"。这个时限比"及时"具体多了。

但暂停支付这个操作本身有实务障碍:如果合同约定的是一笔总价款,扣缴义务人单方面拆分支付、只暂停"相当于税款的部分",可能面临合同违约风险。47号文说的是暂停"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不是全部款项,但对方未必认这个账。

更关键的是,47号文后面那句话: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除……给予处罚外"——这五个字说明:报告了不等于万事大吉。即使你一日之内报告了,税务机关仍然可以对你处罚,同时还责成你限期补扣。

当然,47号文针对的是"应扣未扣"的情形。如果你确实扣了被拒且及时报告了,是否还按"应扣未扣"处罚?

这里必须说明:报告是法定义务,不是免责事由。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写"报告后免除罚款",就不能推定报告等于免责。免税、减税、免责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所以正确的理解是:报告履行了你的义务,但不当然免除你的责任。能不能免除罚款,核心还是回到第一组概念——你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应扣未扣"。如果扣缴动作已经发生、只是被拒,第六十九条本就不该适用;如果扣缴动作压根没发生,报告了也救不了你。

但如果你连报告都没做,或者报告不及时,那就没什么可争的了——未履行法定义务,直接适用第六十九条的罚款范围。

正确做法

 

自然人拒绝扣缴时:

第一,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

第二,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保留扣缴尝试和被拒的证据;

第四,配合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

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罚款落在扣缴义务人头上——笔者认为,这个设计本身就有争议。但能不能守住"扣了被拒"这条线,取决于三件事:扣了、报了、有证据。扣了是前提,报了是义务,有证据是保命符。

什么证据?

至少四样:扣缴通知送达自然人的记录、自然人拒绝的书面或沟通记录、暂停支付的凭证、一日内报告的回执。

四样齐了和缺了哪一样,完全不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