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涉税要点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正式实施,配套重要落地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5 号正式发布。 公告重点明确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规则,厘清哪些业务不征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哪些业务属于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必须转出。同时对农产品发票、资产重组金融商品计税基础、商业折扣开票、放弃免税等实务痛点统一全国口径。很多企业以往执行的旧口径将发生改变,股权转让、股权投资相关进项抵扣成为本次最大风险点。
一、核心变化:非应税交易划分「可抵扣」「必须转出」两大清单
新法体系下新增法定概念: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简单理解:同样属于不征收增值税业务,分为两类:一类业务虽然不交增值税,但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另一类业务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相关进项税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正面清单|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以下业务本身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取得的对应进项发票,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①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②接受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③合同未履行、未发生应税交易,取得违约金收入;
④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实务提示:新法取消无偿服务视同销售,集团内部无偿提供租赁、服务,不再视同销售,房租、运维等进项可正常抵扣。)
⑤转让自身应税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⑥取得与销售货物、服务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旧政策痛点:营改增时代上述业务均属于不征税业务,但各地执行口径不一,部分地区要求企业做进项转出;本次公告统一口径,消除地方执行差异。
⚠️负面清单|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发生以下业务,业务本身不征收增值税,但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必须转出,也是企业 2026 年重点自查风险点:
①不属于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境外相关业务;
②有偿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③持有股权取得股息、红利;
(💡重点风险:股权转让、股权投资发生的尽调费、评估费、律师费、中介服务费,取得专票进项不得抵扣,需要转出,2026 年 18 月尚未处理业务也要追溯调整。)
④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二、其他重要实务政策更新
1、农产品销售发票口径进一步明确
农产品销售发票:专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 ✍️提示:排除其他类型普通发票,财务收票时注意甄别,避免错误抵扣。
2、技工学校类免税主体范围扩大
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除省级人社、省政府批准设立院校外,包含其他依法设立的同类院校,扩大免税适用主体。
3、门票免税:仅第一道大门门票享受免税
博物馆、展览馆等免税的第一道门票收入,仅指入场大门门票;馆内特展、专场演出、临时活动额外收取门票,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4、资产重组受让金融商品再转让,买入价延续原计税基础
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取得金融商品,后续再次对外转让,买入价可以沿用资产重组转让方的原始买入价,解决重组业务金融商品计税基础断层难题。
5、放弃增值税优惠,需要书面声明 + 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般纳税人想要放弃增值税减免优惠,需要提交书面放弃优惠声明,注明放弃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补充:36 个月不得重新享受优惠的限制保留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6、电信服务附带赠送终端货物,分开核算计税
销售电信服务附带赠送手机、识别卡等货物,全部价款分开核算,货物、电信服务分别按照各自适用税率计税。
7、商业折扣开票规则:备注栏写折扣无效
发生商业折扣,价款和折扣额必须在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才可以按折扣后金额确认销售额;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不得扣减销售额。
旧文件国税函〔2010〕56 号废止,但规则延续,以本公告为准。
三、施行时间与追溯规则
✅正式施行:2026 年 9 月 1 日
✅追溯效力:2026 年 1 月 1 日8 月 31 日期间已经发生、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配套:部分旧财税文件、条款同步废止。
四、企业财务自查提醒
1、��利好变化:保险理赔、集团无偿服务、不挂钩财政补贴、未履约违约金,相关进项不用再转出;
2、🔴重大风险提示:股权转让、股权投资股息红利对应的中介服务费进项必须转出,2026年已发生业务尽快自查调整;
3、��发票管控:商业折扣务必把折扣填在发票金额栏,备注栏备注折扣不生效;
4、��放弃免税不能口头操作,必须留存书面声明并完成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资产重组业务,金融商品转让注意继承原转让方买入价,做好资料留存备查。
结语
25号公告是《增值税法》落地的关键配套文件,统一长期以来各地执行口径差异,尤其股权投资相关进项转出,属于新增硬性规则,建议企业财务尽快梳理 2026 年相关业务,做好账务、税务调整,规避涉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