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新规|保险赔款 3 大涉税误区:开票、进项、企税
有老板说他们厂遭遇台风,仓库进水,原材料和产成品大量被水泡坏,保险公司最终赔付八十多万。钱刚到账,老板问她:这笔赔款要不要开发票?要不要交增值税?之前的进项是否要转出?这笔钱要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吗?
其实不用。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旧政策写在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该条款虽属于营改增旧文件,但业务规则已经平移进入《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体系。2026年8月新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再次明确:企业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属于非应税交易,但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简单理解:保险赔款本身压根不涉及增值税,自然也不需要给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实务里有些企业稀里糊涂开了发票,反而造成两头尴尬,这个坑完全可以避开。
不过真正容易踩雷的,是后面这一步:受损货物对应的进项税到底要不要转出。
这位会计一开始也拿不准,货物都损毁报废了,按惯性思维觉得进项税应该做转出,差点就直接做账调整,幸好先来问了一嘴。我跟她说,核心判断标准,看货物损毁的真实原因,和有没有收到保险赔款没有关系。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有清晰界定,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非正常损失仅限: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台风这类自然灾害,不在非正常损失范畴之内。既然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这批存货对应的进项税就不用转出,可以继续正常抵扣。
这里有个极易混淆的误区,很多会计记混逻辑:不是拿到保险赔款,进项就一定不用转出。哪怕保险公司足额赔付,如果损失根源是企业管理不善,比如仓库保管失职、门窗长期失修导致存货被盗霉变,依旧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必须做转出。只有自然灾害这类非管理原因造成资产损毁,进项税才允许保留抵扣。
同样是货物灭失,成因不同,税务处理天差地别。管理不善导致损失,进项必须转出;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进项可以继续抵扣。一字之差,可能就是几十万税款的差距。
现实工作中,不少会计形成思维定式,只要看到存货发生损失,习惯性直接做进项税额转出。做账习惯归习惯,税法规则归税法规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建议大家处理该类业务,先花两分钟核实损失性质,再做账务处理,远比后期调账更正省事得多。
再说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保险赔款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不是直接计入收入计税。正确处理逻辑:先用保险赔款冲抵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账面净值损失。赔款弥补完损失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超出部分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赔款刚好覆盖损失,或是赔款不足以弥补损失,则按照扣除赔款之后的净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举个简单例子:存货账面净值100万,台风损毁,保险赔付80万。净损失20万,这20万可以税前扣除,不存在额外应税所得;如果保险赔付110万,超过账面净值的10万,就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行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制度,不需要提前去税务局备案,但一定要保管好损失现场资料、资产清单、保险理赔全套资料,以备税务核查。
自然灾害是谁都不愿意碰到的,但真遇上之后,税务上是有明确政策支撑的。该不征税的不征税,该抵扣的正常抵扣,不要自行多交税。很多政策摆在那里,能不能用好,取决于我们对政策细节的掌握程度。
这里再梳理政策沿革,方便大家备查:
1、财税〔2016〕36号附件二最早确立保险赔付不征增值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法》延续该业务精神;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20260901施行,可追溯处理2026年18月未办结业务)进一步明确: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付,虽属于非应税交易,但不在进项不得抵扣清单内,厘清新法实施后实务最大争议点;
3、非正常损失判定口径,完整平移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没有发生实质变化。
最后我们回顾核心要点:
✅保险赔款本身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无需向保险公司开具发票;
✅进项税额是否转出,只看损失原因,不看是否收到保险赔款;自然灾害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可以正常抵扣;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必须进项转出;
✅企业所得税:赔款先抵减资产账面净值,赔款大于资产净值的差额部分才缴纳企业所得税,净损失可税前扣除,完整留存理赔及损失资料备查。
把这几条吃透,遇到同类业务基本不会踩雷。当然实务场景千差万别,如果损失金额巨大、业务情况复杂,建议和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确认,大额涉税处理谨慎一点总没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