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了《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照《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预征率: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
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以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预缴期限: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预缴地点: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预征率: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
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当期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以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预缴期限: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预缴地点: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预缴增值税。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除上述规定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征率为3%。
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当期取得的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预缴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预缴地点: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四、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预征率:纳税人转让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下同)内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预征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预征率为3%。一般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不含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预征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住房,按照实际征收率确认预征率。
计算公式:
①纳税人转让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不含自建不动产和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以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扣除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②纳税人转让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自建不动产和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且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以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③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预缴期限: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预缴地点: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预征率: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新疆地区预征率为5%,其他地区预征率为3%。(服务,是指生产生活服务,不包括出租不动产。)
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预缴期限: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预缴地点: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