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鱼于2026年8月13日发布半年度公告,其中提到下属子公司东莞富之源于2026年 7月 8日,收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19行终6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东莞富之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至此,闹得沸沸扬扬的金龙鱼补税4.72 亿元事件以二审败诉告终。
这个案件带给我们思考不是核心争议点免税销售额口径的计算问题,而是关于税款追征期边界问题,细思极恐。
关于追征期,《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三档追征标准:因税务机关的责任,3年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3年追征,最长延至5年;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而金龙鱼这个案件,完全是因为纳税人免税销售额口径理解和计算错误,不存在主观偷税、抗税、骗税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应适用最长5年的追征期。
例如,北大荒补税案例,同样是因为政策理解偏差,不属于偷税行为,直接适用按纳税所属期分别起算 5 年追征期,仅追溯最近 5 年(2021-2025年),没有往前追溯更早期的年度。
但是,金龙鱼为什么需要补缴2012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相关滞纳金呢?涵盖期间已经超过了5年。
税务机关和法院的观点认为:应以税款实际损失发生时作为追征期起算点,而不是传统的增值税所属期口径。
企业虽然每期申报存在计算口径错误,但长期留抵,没有形成当期应纳税款,国库没有实际损失;直到办理留抵退税时,国库资金实际流出,国家税款损失才实际发生,追征期从取得留抵退税时点开始起算。
因此,金龙鱼20122022 全部历史期间对应的少转出进项税,对应的税款损失发生于留抵退税环节,均未超过 5 年,可以全部追缴。
该案件和北大荒案件的区别是:北大荒是当期形成应缴税款,而金龙鱼长期留抵,留抵税额属于国家对企业的负债,税款损失滞后到留抵退税阶段才发生,二者的追征期起算点不同。
该裁判口径目前尚无判例,本案二审维持原判之后,预计未来会成为行业内标杆性判例。给我们带来的启示:一是留抵退税要慎重,可能触发对十几年历史期间的追溯核查,历史进项分摊、抵扣口径错误,不会因为留抵就自动 “翻篇”;二是留抵退税会改变税款损失发生时点,直接影响追征期起算,追征期不是简单 “超过 5 年就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