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财务咨询
  • 黄山众逸财税
  • 真诚务实

长期资产减值为什么不能适用成本法

时间:2026年03月23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 【 加入收藏 】【 字体:大 中 小 】

长期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减值。依据长期资产减值准则,按照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评估三大基本方法为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在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时: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以理解为资产的变现净值,比较接近于评估基本方法中的市场法;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其实就是预期收益的现值,比较接近于评估基本方法中的收益法。

评估中所讲的成本法,通常是指现行重置成本法,是反映当前要求重置相关资产服务能力所需金额的估值技术。成本法基于重新取得资产的角度考虑,其价值实现路径与可收回金额不同,用其估值结果代表使用或处置当前资产所能收回的金额具有天然的局限性。

也就是说,针对资产评估的三大基本方法,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则的基本原理是比较接近于收益法和市场法的结果。所以,如果依据评估结果计提资产减值的话,慎用成本法的结果。

关于重置成本法,分为重建和重购两种方式。比如,评估一台二手车的价值,可以在市场找一台相同新车的价值,然后乘以成新率,就得出拟评估二手车的价值,这种就是重购法;也可以把这台车拆借掉,将各个零件、材料的价值加总,再加上人工费用和一定的利润率,得出全新车的建造成本,再乘以成新率得出二手车的评估价值,这种就是重建法。重建法属于成本法大家不难理解,那么重购法为什么也属于成本法呢?同样是从市场上找交易价格,为什么不属于市场法呢?

还以评估二手车的价值为例,如果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寻找使用年限接近的二手车交易价值,据此来确定该二手车的评估价值,这种才是市场法。

二者的区别在于,重购法是指在市场上买入一台相同新车的价值,考虑折旧贬值等因素后,得出拟评估二手车的价值。从本质上看,重购法得出的结果并不是该二手车的公允价值(即脱手价格),在二手车市场上寻找相同或相似二手车交易价格才是脱手价格。

简单理解,成本法=全新买价-折旧贬值(包含实体性损耗、功能性贬值以及经济性贬值),市场法=现实卖价(脱手价格)。二者区别还是很大,脱手价格才能代表公允价值。(全新买价-折旧贬值)与脱手价格能不能划等号在于如何计算折旧贬值。而在实务中,如何恰当地考虑折旧贬值,特别是其中的经济性贬值一直是个难点,因为这可能需要有大量且主观性较高的多种假设,这很可能会导致对估计的结果的“可靠性”存在重大疑虑。

从另外一个角度,成本法的本质逻辑决定了不一定符合会计上的资产确认条件。会计上关于资产的定义,很重要的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也即能够创造收益,否则将不具有会计上的资产属性。举个例子,政府为了做大平台公司的资产,将一条不收费市政道路依据评估价值注入平台公司。很明显,此项道路资产属于公益性资产,其实不符合会计上关于资产的定义。而评估是肯定能评估一个价值,所依据的方法就是重置成本法中的重建法,通过该条道路的建造成本得出评估价值。所以,评估准则和会计准则是不同的准则,评估有价值并不代表这会计上可以作为资产。

对此,《国际会计准则第 36 号——资产减值》有明确规定:“以重置成本技术计量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是不恰当的。这是因为,重置成本计量的是资产的成本,而不是通过使用或处置而收回的未来经济利益。”

成本法计量的是资产的成本,而不是从其使用和处置中可收回的未来经济利益,以成本法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存在天然局限性。因此,以成本法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