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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5年03月03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

4-7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应当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予以确认和计量,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商誉。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在购买日如何确认和计量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无论被购买方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对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购买日所确认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应保持一致,确认的合并商誉金额也应一致。购买方对于被购买方自身的财务报表中因政府补助确认的递延收益,如果相关政府补助款项不存在需要返还的现时义务,则购买方不应将该递延收益单独识别为一项可辨认负债。

解读:

假如被购买方对该项资产获取的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核算(不需要返还),尚未开始摊销: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000万,递延收益 200万。

固定资产评估值假如为1200万,如将递延收益单独识别为一项可辨认负债估值仍为200,在不考虑其他资产负债的情况下,净资产为1000万元。

假如被购买方对该项资产获取的政府补助采用净额法核算(不需要返还),尚未开始摊销: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000-200=800万。

固定资产评估值仍为1200(因为是同样的资产),负债为0,在不考虑其他资产负债的情况下,净资产为1200万元。

所以如果总额法下将递延收益识别为可辨认负债,则仅仅是因为政府补助的不同核算方法导致商誉确认的金额不一致。故证监会的指导意见为: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无论被购买方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对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购买日所确认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应保持一致,确认的合并商誉金额也应一致。递延收益应评估为0,不过前提条件是收到的政府补助不存在需要返还的现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