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为建筑公司,于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工抵”了一批房屋,并办理了产权后,现进行二手房交易。二手房交易有的房屋超过了原抵偿的价格,有的低于原抵偿的价格。二手房交易出现正、负差是否可以相互抵消后以差额缴纳增值税?对于一个建筑企业,若存在差额分包简易计税时,在扣除不完时,其差额可以向后结转抵减,且并不分哪个项目。只有异地预缴计算差额时,才是分项目的,此时是各地预缴的要分清属地关系。对于转让不动产也是一样的性质,因为对于同一增值税纳税主体来讲,其计税是整体与连续的,即可能存在多少不动产的转让,这是一个业务线上的计税规则,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行为,在填报增值税申报报表时,应当是以本期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的购买价后差额缴纳增值税。而并非单套房屋计算,并且对填报出现的负差,在未抵扣完行次,待下次计算时,可以继续扣减,直至扣完为止。但国家并不会因为扣减不完而给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