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是支付给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买卖或提供其他服务而取得的报酬。在对外贸易中,佣金通常表现为交易一方支付给中间商的报酬。佣金包括明佣和暗佣,明佣是指在报关单、发票等单证上公开表明的金额,明佣由外商在支付出口商货款时直接扣除,出口商无需另付。暗佣是指佣金金额对真正的买主保密,在报关单、出口发票上未列明佣金,出口商货款收妥之后,再暗中支付给中间商。出口商支付境外单位或个人佣金是否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个人)所得税?
一、是否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目前税法对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并无进一步的解释,仅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明确规定了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建筑服务、工程监理、工程勘察、会展服务等特定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实践中,有部分地方税务机关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口径,例如福建省税务局在《2020年2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中认为,“完全在境外发生”需要满足销售方在境外提供、购买方在境外接受,付款的地址、电话、银行所在地、服务发生地等要素均在境外等条件。
因此,在实践中,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跨境货物贸易的经纪代理服务的情形,不排除被认定不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可能性。但是即使被认定属于境内增值税应税行为,出口商代为扣缴增值税后可以作为进项进行抵扣(如为一般纳税人),实际上也不会造成经济损失。
随增值税征收的附加税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已经无需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支付境外单位销售佣金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是否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取决于以下两点:
一是是否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收入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因此,在判断是否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需要关注该境外企业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上述类型的机构场所以及是否存在上述委托营业代理人在境内从事经纪代理活动的情况。
二是是否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境外机构在境外提供的代理介绍服务,取得的佣金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方就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除了上述企业所得税法的国内税法相关规定之外,如果境外企业所在国家与中国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则优先适用双边税收协定中的规定,而双边税收协定的条款通常会规定,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取得的劳务所得可以免于在中国纳税。而针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双边税收协定中则有进一步具体规定和解释,具体需要结合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考虑。
三、支付境外个人销售佣金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九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境外个人给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代理介绍服务,介绍业务应当是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属于来自境外所得,因此不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国内税法规定之外,如果该境外个人所在国家与中国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则优先适用双边税收协定中的规定,双边税收协定的条款通常规定,对于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境外个人,仅当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才在中国境内征税:(1)为了从事该劳务的目的在中国设立了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2)在连续12个月期间内在中国停留超过183天,如果不属于上述任意情况,则取得的劳务所得可以免于在中国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