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对于企业的捐赠行为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曾尝试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将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终将这一条删除。所以,仅就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来看,并没有“视同销售”的这一说法。但也有特例。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如果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转让收入。即无偿赠送股权或股份,没有取得对价,但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无偿赠送股权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则受让个人在下一次再转让股权时,应以赠送环节税务机关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作为“计税基础”扣除。
股权无偿转让有正当理由无需“视同销售”。比如“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等属于有正当理由。也就是说,个人将股权转让(买卖的形式)给像父母或子女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或捐赠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无论是以该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平价转让)或低于历史成本作为交易价格,均不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无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特例中的特例:个人以股权公益性捐赠不确认所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以持有股权、房产进行公益性捐赠,按照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支出;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支出。该文件隐含的一层含义:个人以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个人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即股权转让所得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