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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新变化

时间:2024年09月02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我国《公司法》允许自然人或法人单独出资设立一人公司,而国有独资公司也可视为一人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新公司法一人有限公司有什么新变化?

一、一人公司年检制度取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新《公司法》取消了该规定。
二、一人只能投资一个一人公司规定取消。原《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取消了该规定。
注意: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维持。原《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务严格分离,且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责任。一般有限公司股东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混同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意味一人公司就是无限责任吗?并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