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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所辖行政村是否缴纳房、土两税?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此可以看出:两个不同税种的征税范围是一致的。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规定:“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上述两个文件出台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明细解释出现了矛盾: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否不一致?镇所辖行政村到底缴不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为解释不一致,很多人向国家税务总局求证,于是1999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该文件规定: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上述文件有两层意思:一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一致的;二是因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百分百的地方税种,总局只作原则性规定和不征税范围的确定,具体征税范围各省自行划定。
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二条规定,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湖北省对房产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并未另行明确,但按照国税发〔1999〕44号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湖北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统一是按照依法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具体征税范围,凡纳入了城镇统一规划区域范围,即属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城镇规划区是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成区,指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因此,建制镇下辖的行政村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须看依法通过的建制镇规划。如果纳入建制镇规划范围,即便是承租的规划范围的集体土地,直接承租人也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