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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是否评估?

时间:2024年08月23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的股权转让不需要评估,但是涉及国有资产和证券相关、或者涉及到中外合资企业的则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这是因为这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重大的利益和风险,需要进行专业的评估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但在税法上,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是否要进行评估呢?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二条规定,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包括:“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对法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并没有要求强制性进行评估。
注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规定,针对企业重组中发生的所有股权转让,企业必须提供评估报告或其他合法凭证,以证明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