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方法有历史成本、现值、公允价值等。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其成本构成也不同。企业应区分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吸收投资等不同方式,分别按照相应的计量方法入账。
一、外购固定资产
1、外购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购入时: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发生安装调试成本时: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安装耗用材料或人工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应付职工薪酬
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二、自建的固定资产
1、自营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2、出包方式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
预付工程价款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按合理估计的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贷:银行存款或预付账款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三、投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按双方约定的份额)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差额倒挤)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
借: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五、股东无偿划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资本公积等
六、租入固定资产(包括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租赁负债
银行存款等(初始直接费用)
预计负债-复原成本
七、政府划转的固定资产
1、作为政府投入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等
2、无偿划转
借:固定资产
贷:其他收益
3、政府补助性质
借:固定资产
贷:递延收益
八、盘盈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九、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企业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按所购固定资产购买价款折合现值: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长期应付款
借: 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支付购买价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十、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等
银行存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十一、非货币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1、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成本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而且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支付补价的,换入固定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的,换入固定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成本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十二、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预计负债 (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
每年期末按预计负债的期末余额(摊余成本)*折现率,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预计负债”,直至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届满预计负债账面余额正好等于预计的弃置费用。
十三、调拨的固定资产
1、分公司
借: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贷:上级拨入资金-固定资金
2、子公司
作为权益投资:
借: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贷:资本公积等
视同销售:
借: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贷:应付账款
十四、吸收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
企业吸收合并中,资产的入账价值主要取决于是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看作是两个或多个参与合并企业权益的重新整合,由于最终控制方的存在,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该类企业合并一定程度上并不会造成构成企业集团整体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有关交易事项不作为出售或购买。因此,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资产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