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整体改制是否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
一、增值税。企业整体改制,企业将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人员转移给改制重组后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从文件的规定来看,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中的确末提到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因此,在实务中,有一种观点就认为:未列举就应当征收增值税。但在本人看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及货物和无形资产、金融商品一并转让,都属于同一资产重组行为,在增值税上,要么都征收增值税,要么都不征收增值税。仅对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税,显然从情理上和道理上都讲不通。本人观点是:不征收增值税虽然没有列举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但应当参照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该文件同时强调:“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三、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并且采用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一个公司的形式,改制前后股东没有变化,财产权属没有变化,都是100%国家所有,满足法律形式的单改变的企业,可以按企业所得税处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将以不超过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合为股本,由于净资产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在整体折股时,上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也进行了折股,即转增了资本,从而产生了此种行为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和转增注册资本,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五、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比例超过75%,目改制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六、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兔予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