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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的发票已补开,此前未纳税调整是否还需加收滞纳金?

时间:2024年06月07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案例:A公司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未取得的发票并未进行纳税调整,2024年经税务检查发现后,A公司在60天内补开了发票。对此前汇算清缴期未进行纳税调整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还需要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次年5月31日前),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由此可见,纳税人未取得发票,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时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在本案例中,纳税人未取得发票但在5年内又取得了发票,因此可以追补到所属年度税前扣除。追补到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后虽然最终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但对纳税人未取得发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纳税调整而造成的少缴企业所得税应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直至取得发票时。这也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