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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动产租赁如何缴纳增值税

时间:2024年05月16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应当一般计税:机器设备、建筑施工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租赁,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如果该有形动产为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或者在营改增试点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营改增时间: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市实施;2012年9月1日,“营改增”在北京市实施;2012年10月1日,“营改增;在江苏省、安徽省实施;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在福建省、广东省实施;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实施;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实施;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