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有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基础上,将适用的企业类型拓展至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
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 45 天(自然日)压缩为 20天(自然日)。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在“皖事通办”平台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主动、及时向市场主体告知未办结涉税事项,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五是监管更严了。对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一是实现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提供即时办结服务。
二是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同时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让纳税人不再忙于填写大量表单,更加便捷的办理业务。
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